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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日照市民生活有了规矩!养狗、晾衣服…(0000年00月00日)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28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群众长期以来反映的几大“老大难”问题给予处理,狗患、随地吐痰、乱贴小广告、楼道堆放杂物等内容都已被写入条例。同时,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场、实行全天免费开放公厕…… 禁止饲养家禽、限制饲养宠物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三)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四)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 (五)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行为不能太随意,要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随便堆放杂物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噪音污染要禁止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过高,或者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过大,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随意张贴、涂写、刻画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 来源: 日照市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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