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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日政发〔2001〕99号)(2002年03月11日)


关于加快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技术进步机制和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尽快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实力,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对“十五”期间全市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技术创新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相结合,有选择地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推动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技术领先的原则。立足我市现有工业基础,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针对关系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高点起步,长期推进,确保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把市场需求作为技术进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技术进步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开发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使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富有市场成效,以适应个性化、多样化和高层次的市场需求。
3.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相结合的原则。从体制改革入手,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技术进步体系及有效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创新决策的自主性,把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造传统产业作为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引进技术并消化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4.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着力抓好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突出抓好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培植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全市工业整体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主要任务目标
1.“十五”期间,完成技术开发投入10亿元,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480项,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九五”末的10.8%提高到18%以上;“十五”末,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九五”末的42%提高到52%。
2.“十五”期间,完成技术改造投入100亿元,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个;“十五”末,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比例由“九五”末的25%提高到4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比例由“九五”末的7%提高到20%,70%的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十五”期间,培植壮大20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九五”末的5.5%提高到15%以上。
4.“十五”期间,创建省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3家,市级技术开发中心8家,技术开发中心从事活动的人员平均达到60人以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研发和试验条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研发实验装备达到70%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的资金扶持。
自2002年起,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技术开发中心建设、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综合利用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二)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扶持。
1.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企业要充分发挥投资主体作用,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大中型企业,每年要做到开发投入有预算、有落实,并逐年提高。科技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要达到2%,重点骨干企业和市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允许税前扣除。
2.技术创新和重点技改项目收费减免政策。
凡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管理的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免征城市综合开发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凡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管理的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的厂房及配套建筑设施,免征人防费;需新征用土地的,参照执行日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3.相关政策。
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的技术及设备免征关税及环节增值税。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继续执行国家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列入市年度计划管理的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需要进口机电产品和特定产品的,优先争取配额或指标。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所需设备的折旧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设备的折旧年限也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三)建立健全技术进步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将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与企业改革、改造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成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和市场化机制的实体。全市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必须尽快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2.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按照务实、高效、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广泛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加快引进消化创新和自主创新的结合。
3.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搞好新技术推广,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强化人才激励措施,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
1.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加快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引进有发展潜力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以优厚的生活条件和研究开发条件吸引他们来日照创业。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培养我市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急需的技术骨干;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组织选派一批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现有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跨国公司培养深造;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解决知识老化问题。
2.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积极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组织者给予提成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度。
1.市政府负责全市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县政府要做好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政策引导。
2.强化企业法人技术创新责任,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完善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责任制,将企业承担项目的水平、数量及组织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确保重点项目进度和成功率。
3.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考核。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扣除企业应投入资金的余额部分,上交财政纳入市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市政府对在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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